赵纪忠: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诉赵纪忠(2021)内0125民初5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纪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赵勇、刘晓庆:
原告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勇、刘晓庆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赵勇、刘晓庆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54875.8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54875.8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自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赵勇、刘晓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658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2元,由被告赵勇、刘晓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超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超借款本金169623.59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169623.59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杨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19元,保全费13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任振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502民初235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张静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任嘉沐(2019年1月3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任嘉沐18周岁为止;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30000元;4、判令共同债务180000元由被告偿还;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刘懿德、吕永清、张卉芳、苗雪英、陈颖秋: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87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懿德、吕永清、张卉芳、苗雪英、陈颖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207民初8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刘美丽: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刘美丽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包头市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欠贷款本金6100.19元及以本金6100.19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所得的利息;驳回原告包头市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白泥井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贺志义:
本院受理原告侯生兰、张彦平、张悦诉被告贺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各为15日,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宋焕武:
本院受理江涛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403执恢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风险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A204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宋焕武、于显芳:
本院受理姜凤仙、孙长军申请执行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403执恢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风险告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A204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苗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罗志刚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罗志刚与被告苗小丽离婚;二、罗苗瑞(2007年1月20日出生)由原告罗志刚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志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李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凤亭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城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1128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宫磊与被告崔爱琴、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贾贵忠、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21)内01民初11号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李俊新、孙雨燕:
本院受理原告陆军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第三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李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瑞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折婷:
本院执行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折婷、李彪、郭敏、李虎、刘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执恢138号执行通知书、(2021)内0826执恢138号报告财产令。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
李玉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鲁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晓若、李玉成、浩仁塔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武英芝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80号异议申请书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烨、梁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英诉被告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烨、梁飞飞、刘晓岩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李改玲、郭建岗: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改玲、郭建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关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杨四清与被告关丽萍、高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6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周彬:
本院受理原告苏仁娜与被告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904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起按年利率15.4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唐红宇: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盛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红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盛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0)内0102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