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勇:
本院受理原告秦宇田诉被告薄陶、第三人解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秦宇田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钱宏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宏伯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9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张红艳:
本院执行申请人珠海横琴瑞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红艳、崔利全、大连科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81号执行裁定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于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9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于红军偿还原告杨玉峰借款本息15000元,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9077.5元(15000元×1.5%÷30×1201日),合计2400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于红军支付原告杨玉峰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顺延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于红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巴彦淖尔市兴园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巴彦淖尔市巨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宏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兴园农牧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义林、那仁达来、白乌仁:
本院在执行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兴园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巴彦淖尔市巨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宏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兴园农牧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仪林、那仁达来、白乌仁、张满仓、刘巧云、陈洁、郑春霞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洁、郑春霞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陈洁、郑春霞的异议请求。因异议人陈洁、郑春霞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1执异484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巴彦淖尔市兴园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巴彦淖尔市巨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宏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兴园农
牧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义林、那仁达来、白乌仁:
本院在执行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兴园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巴彦淖尔市巨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宏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兴园农牧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义林、那仁达来、白乌仁、张满仓、刘巧云、陈洁、郑春霞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洁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陈洁的异议请求。因异议人陈洁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1执异767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江波与被告王挨青、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杨泽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泽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595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高利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吕云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晓华诉吕云华(2021)内0125民初5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吕云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大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庆军诉被告大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孟庆军对本院(2020)内0105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贵州万顺昌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希望阳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万顺昌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贵州万顺昌矿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00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段存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少华诉被告段存云、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9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于文宽:
本院受理原告刘炳煜诉被告于文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牙克石宏扬电器厂: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薇、韩剑诉牙克石宏扬电器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韩英杰:
本院受理原告单坤诉韩英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薛东山、王牡丹:
本院在执行布和申请执行薛东山、王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需对被执行人王牡丹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东郊街坊,产权证号为106021101162,建筑面积为29.8平方米的一套房产及王牡丹所有的位于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东郊街坊,产权证号为106021101161,建筑面积为29.8平方米的一套房产的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发出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参加现场勘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取评估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司法事务中心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评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勘验,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力。参加勘验后20日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待领取评估报告10日内就评估结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异议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届时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郭春云:
本院受理原告石二虎诉被告郭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40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裁定主要内容:本案按原告石二虎撤回起诉处理。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杨浩宇:
本院受理原告徐尉斌诉被告杨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4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张承鸿:
本院受理原告邢少军诉被告张承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借款合同。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160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8281.78元(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4%,从2020年6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决被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李瑞、安春柳:
本院受理原告郑玉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4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春柳、李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玉荣借款本金248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48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郑玉荣对被告安春晓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郑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周兵兵: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兵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周兵兵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322号案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本院受理申请人范强民申请宣告范满仓死亡一案,于2020年3月31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21年4月2日依法作出(2020)内0802民特139号判决书,宣告范满仓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